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教职工选购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加快教职工住房解困的步伐,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全面,切块出售,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顾全大局,激励先进。进一步向引进的优秀人才、师资和管理骨干队伍倾斜,积极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广招人才”的良好氛围。以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创造稳定的校园环境为原则,更好地为我校争创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世界一流大学服务。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源公开、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分类切块、指标到各切块单位(“各切块单位”是指由学校确定的参与房源切块的归类学院、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下同)、统一计分、按点排队、民主监督、三榜确定的基本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适应经济适用住房选购管理工作调整的需要,学校成立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和校工会等领导组成的“浙江大学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工作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拟定和修改《浙江大学经济适用住房选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交教代会团长会议审议,并报学校批准;
2、拟定各单位的划分和组成方案;
3、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每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方案(包括基本条件、申购人上报比例等),并通过确定张榜名单;
4、监督“暂行办法”和选购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向教代会团长会议作工作报告。
第五条:“常委会”由“工作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其中党政领导与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4)。“常委会”主持“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房地产部,并对“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方案和措施的拟定和解释工作;
2、结合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根据相关条件并结合各单位教职员工职称职务、住房现状等因素(另行制定),负责当年选购方案的拟定和房源指标的切块工作;
3、督促房地产管理部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方案和措施;
4、讨论确定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换购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各学院等单位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按照学校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房地产管理部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和“工作委员会”确定的方案、措施和要求,将房源指标切块到“各切块单位”,并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和房地产管理部的要求,拟定和上报切块指标的购房候选人名单,房地产管理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购房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排队、售房等工作。
第七条:各切块单位成立由党、政、工、教师骨干等成员组成的切块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小组”,并按照学校的有关政策、方案、措施和房地产管理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申报、排队与选房候选人名单的民主讨论确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选购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凡本校全民事业编制的在校教职员工(其本人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它住房(包括愿将已购房交还学校的)或现住房(不包括自购商品房)未到相应职称、职级的经济适用住房下限标准者,原则上均有权申请相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根据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各类人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
1、标准的下限:一般职工55平方米,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65平方米,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75平方米,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95平方米;
2、标准的上限:一般职工70平方米,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80平方米,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3、其他特殊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房源指标
第十条:学校当年(当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可申请的面积标准及相应的基本积分点、已有住房面积上限等,由“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负责确定。
第十一条:按照“保证重点,兼顾全面,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综合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职员工职称职务、住房现状等因素,“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当批)学校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指标的切块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切块方案主要包括:
1、各切块单位房源切块指标;
2、学校发展预留房源指标;
3、其它特殊指标。
第五章 计分与排队
第十二条:参照四校区原计分办法等各种因素,计分的积分公式为:总积分=职称(职务、职级)分+任职年限分+工龄(学龄)分+面积分+奖励分+聘岗分+照顾分。计分标准见表一~表三。
第十三条:申请者职称(职务)、任职年限、工龄、岗位等级等一律按组织部、人事部提供的资料为准。
1、工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学龄从攻读全日制高校(高中中专或以上)当年起计算,工(学)龄最早计算到1949年10月1日,且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享受离休待遇的教职工从参加革命工作起计算工龄,离休、退休人员工龄计算至离、退休之日止。
2、离退休教职工的职称(职务)按离退休时的职称、职级计算。
第十四条:申购者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上限标准与已购房(已购市场商品房除外)面积的差额面积A计入面积分:面积分=0.05×A。
第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按照“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当批经济适用住房选购方案,将相关通知要求(如:申购者基本条件、房源指标等)下发到各单位;各单位按照要求确定本单位申购候选人名单,并报房地产管理部。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对各单位上报申购候选人资格、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各单位以确定合格的申购候选人。
第十七条:经审核后的申购候选人报“工作委员会”确认后按已下达指标类全校排序,同类候选人按积分高低依次排队。排队秩序经三次张榜、网上公示后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为提高排队的针对性和严肃性,三榜公示后,申购者如再放弃排队视同其所在单位自愿放弃当次房源指标。
第六章 选购程序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选购采取公布房源,按房源面积从大到小、申请者积分从高到底的秩序选购房源。各单位上报的人员在选购时按积分统一排队,依次选房。积分相同时,按离休职工、双职工、职称高的职工依次选房。
第二十条:三榜公示确定排队秩序后,选购人应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通知时间、地点亲自或书面委托他人选定住房。未按规定要求前往选房的,按自愿放弃选购处理,同时视同其所在单位自愿放弃当次房源指标。
第二十一条:申购者一但选定房源,即按有关规定交纳购房保证金和相应的购房预付款。申购者放弃购买已选定房源,将没收其购房保证金,同时取消下一次的选购校内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视同其所在单位自愿放弃当次房源指标。
第七章 售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国家计价格[2002>2503文件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准价格,下同)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按套出售给教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建成后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做好教职工住房货币清盘补贴资金的到帐工作,以利于申购者在核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申购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的计算方法为: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申购者职称(职级)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者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递进加基准价,按每增加10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算)加基准价100元/m2价格结算;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在地段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购买高层经济适用房的,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户。
第二十六条:申购者将原住房(包括已购房或承租公房)交还学校的或申购腾空旧房的,其售房政策按《浙江大学经济适用住房置换办法》执行(另行发文)。
第二十七条:已选定房源的申购者,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通知要求按时结清购房款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结清购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愿放弃购房处理,学校将没收其购房保证金、取消其下一次申购资格,并视同其所在单位自愿放弃当次房源指标。
第八章 产权办理
第二十八条:申购者在付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并办妥校内相关手续后,可自行选择委托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相关办证手续费等自理。
第二十九条:申购者在按规定办妥全部相关手续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条:因私出国出境或因公出国逾期不归者(包括其家属),停薪留职人员,暂缓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对违法人员,在执行期间不得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表现不好,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一次申购校内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取消一次申购资格。
第三十四条:申购者必须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内容。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当次申购资格或收回当次已购住房,并取消其所在单位当次房源指标。
第三十五条:要求调入我校的教职工,需填写个人住房情况和对住房要求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引进人才由人事部事先与房地产部商定,并联合签署有关意见。
第三十六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过程中,常委会应定时定人轮流值班接待来访教职工,听取意见。
第三十七条:住房搬入时间自申购者拿到钥匙之日起100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处理,学校按天扣取违约金。相关约定由房地产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为了维护房屋结构完好,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装修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对违章装修者,按60号令由杭州市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三学社条:拆迁户的政策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教师公寓等租住宿舍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原学校事业编制转入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等的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经济结算政策另定)。
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保留优先回购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标准,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大学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有关表格请参见浙江大学办公网http://zupo.zj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