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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出台兼职教授担任博导的新规定

正式推出校内合作导师制度

发布时间:2008-04-11来源:作者:12664


    近日,浙大出台了《浙江大学兼职教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提出了“合作教授”的概念,明确规定浙大的兼职教授必须要落实一名具有博导资格的校内教师为合作教授,方可申请浙江大学博导资格,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这位“合作教授” 将做为兼职博导所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校内责任人,在兼职博导离校期间或者解聘后承担导师职责。
    
    学校研究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是为了规范兼职教授博导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切实保障了学生的利益,使学生享受到高端学术资源的同时,培养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管理办法》对校内合作教授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兼职博导不在校期间,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博导解聘后,承担其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在兼职博导不能提供科研经费的情况下,负责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在博士生录取前,兼职博导、校内合作教授将与校研究生院签订《浙江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招生协议书》,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其实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大部分的学院已经这样做了。”浙大研究生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经过调研及各方意见的征询后出台了此项办法,是管理上的完善,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由于浙大兼职教授多为学术界的领军人物,所以校内的教授都很乐意与他们合作。”据了解,目前已经有近10位兼职教授落实了校内合作教授而向研究生院提出浙大博导资格申请。
    
    (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