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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科学主义

发布时间:2007-01-25来源:作者:3574


    ———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省悟林来梵科学主义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在哈贝马斯那里也称之为“客观主义”,甚至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哈耶克所讲的“唯科学主义”,我曾经把它称为“科学至上主义”。但对于科学主义也好,客观主义也好,我们都必须有一个这样的态度,即既要学习科学主义的精神和方法,同时也要对它保持适当的戒备,甚至对之进行深入的反思,乃至批判。
    
    长期以来,特别是自近代十八、十九世纪以来,从整个人类的知识体系的发展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受到了自然科学的非常重大的影响。在近代西方实证主义的促使下,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与哲学内部的实证主义方法合流———我认为是一种“合谋”,使社会科学的研究引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引入,我认为是人类知识世界里面的一个重大事件,而且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发展到现在,我们就会不断地看到,所谓“科学”研究的方法,它本身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就已经出现了问题,在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以后,它出现的问题就更大、更多了。休谟所提出的从事实命题中不能推导出价值命题的这一问题就是在科学主义方法论体系成立时代的一种方法觉醒。大致在50年之后康德在德国出版了《道德形而上学》,康德之后又出现新康德主义,进一步确定与推进了这一思想。新康德主义方法论实际上就更加明确了,其两个要点透过法学也可以看到。一个要点就是不能从事实命题,即德国人讲的实存命题当中,直接推出当为命题,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看法,韦伯的思考其实也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休谟提出的问题后来在西方社会进一步固定为主体和客体之间二分对立的思维模式,对于这种思维模式,长期以来在西方很多学者都在探讨。新康德主义就坚决否认可从实存命题当中推出当为命题,这在法学领域有极大的影响,韦伯、耶利内克、凯尔森、拉德布鲁赫等大家都属于新康德主义阵营的人物,主张“二元方法论”,认为不能从一个“是什么”的命题当中直接地、无条件地推出“应该怎么办”的结论。因为这对法学很重要,关系到整个法秩序、法规范中的当为命题体系是从哪里得来的大问题。
    
    到了现当代,更进一步出现了更加重要的理论形态。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的理论对二分法这样一个人类思考模式所进行的根本冲击,其主要是认为人类在认识论这个框架里面把主体和客体截然分开是不对的,为此提出“主体间性”的概念,认为真理的获得并不仅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蕴涵着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去到了海德格尔,进一步发展了理解的学说,而到了海德格尔的学生迦达默尔———即哈贝马斯曾经论战过的同时代前辈那里,他也对科学主义和客观主义持有批判的态度。这一整类的冲击在西方都已经出现了,都向我们启示了一点,就是在西方哲学界、人文社科学界在方法论上实际上已经对科学主义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和批判,而且有可能会开拓新的认识论的图景。
    
    国际思想界的这一动向对我们也是有启示的。我觉得,中国学人在人文科学的研究领域当中,也应该对科学主义进行反思,避免走向唯科学主义、科学至上主义的道路。在这里,那种认为只有科学才能提供真理,只有科学才是有用的,只有科学才能给人类带来幸福的一种态度、观念,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称之为科学至上主义。而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的语境中,也是有其历史传统与文化土壤的。
    
    就科学而言,其局限性在哪里?我认为,首先传统所谓的“科学”是非完全可能的。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主客二分的方法,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现象列为外在于我们而存在的自然现象,列为一种事实或客观实在,但是那种被列为事实的现象,本身就反映了主体间性,已经蕴含了一种“事实的先验结构”在里面。拿龙井茶举例,它被客观地把握为是一种可以饮用的茶,而且是上等茶,甚至是有身份的人喝的茶等等,它的存在就含有主体之间的共识成分,含有价值和意义在里面了,而不可能是完全自足的。
    
    第二,科学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并非所有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比如,就道德、正义感而言,如果能还原到神经元这个体系里面来加以论证其神经学基础,似乎可以认为科学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性还是有边界、有局限性的,因为它是还原主义的,也无法告诉我们就一个具体的“当下个案”,人类应该如何做出决定,如何才是正义的。而且,我觉得科学至上主义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科学至上主义往往会容易伴随着傲慢与偏见,借助科学真理的名义,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对人的生存的方式,进行一种价值独断,甚至将一种必然需要不断证伪的判断强加于其他意志或价值的主体。历史上许多谬误就是假借科学结论的名义,进行规训,或者压迫,走向价值绝对主义的极端。这即使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已经有深刻的教训了。
    
    所以,我们对科学主义必须保持足够清醒的头脑。值得说明的是,我并没有完全否定科学的精神与方法,而是承认科学的精神与方法确实有显然的优异之处,其最大的优异之处就在于科学的结论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可操作性、实效性。总之,我们对科学主义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既要学习它的精神与方法,又要保持谨慎与戒备。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