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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2006年新闻传播学研究热点

发布时间:2007-03-27来源:浙大新闻办作者:沈琳芳46071



    一、报纸会消亡吗?
    
    第一个问题说一下去年年底发生的一件事。去年年底,美国时代杂志登了一篇文章,介绍美国北卡莱罗纳州立大学教授菲利普·迈尔在《正在消失的报纸:在信息时代拯救记者》一书中给出了报纸消亡的时间表:“到2044年,确切地说是2044年10月,最后一位日报读者将结账走人。”这个文章其实是一个很一般的预测性的文章,但没想到在中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好多媒体上都发表了文章在谈论这个问题。也就在去年,《时代》杂志将年度人物定为你,也就是我们所有使用网络的人都是《时代》的年度人物。这点说明了传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带有耸人视听和炒作的性质 。因为我们已经进入“融媒”时代,(融合媒体时期是人民大学新闻学院985的一个研究项目),从传媒渠道的整体角度看,各种传媒实际上正在或已经融合为数字化传媒,只是外在形态为了适应不同的接受需要而表现出差异,这种差异不再是本质的差异,而是形式的差异了。在新的传媒环境中,简单地说某种介质的信息载体要灭亡,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
    
    这幅漫画是上海漫画家戴逸如先生画的。现在我们从小到大都在围着电脑转,围着屏幕在转,因为我们进入了这么一个时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手机。去年十月,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叫《第五媒体原理》,以手机为例,它自身的媒体化历程其实就是一个媒介融合的过程。手机不断地将话音、短信、报纸、电视、互联网、博客、游戏、摄影等功能融合在一起——手机报纸、手机电视、手机博客也因此成为当红一时的词语——从而使手机媒体不断具有新的附加功能,从而真正构成了一个综合性和融合性的个人信息传播平台,能放在平台上的传播功能几乎都已经放在了上面。所以,手机媒体对于信息传播世界格局的改变,最大的一个因素是由于其自身的融合性。如果没有这种融合性的存在,手机还仅仅是一个单一的语音通信工具,而无法成为令人瞩目的媒体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讲,融合产生竞争力和生命力,而手机的生命力就恰恰在于其融合性。
    
    未来世界,传播形式就是数字化传播。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杂志报纸广播电视还有其他媒体都是一种媒体,都是数字化媒体。在这个意义上,谈报纸消失,本身就有点不合现在的时宜。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手机显示出未来传播的形态发展变化。但估计这个路子我们还要走一段。
    
    现在为什么中国对报纸要消亡这个问题这么敏感,中国纸质媒体遇到一个很大问题。2005年以前,连续十几年,每年广告额往上涨都是两位数,2005年降到一位数,而且低于国民生产增长速度。这个中国报业的普遍问题。外国人说了一句话,怎么会在中国引起如此的关注?因为现在恰好中国的报业遭遇到广告额下滑的局面。报业发展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以往多年,报业的发展太顺利了,就应该预见到总有一天会跌跟头,关键是要用正常的心态去看待。现在我国报业所遇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笼统地把困难之根源归咎于与新传媒的竞争(存在这个因素),那只能说是报业在为自身竞争不力推卸责任,寻找借口。
    
    其实问题主要出在报业本身,发展非常快,但同时问题也非常多。发展自身跟自身比觉得非常自豪,但是举个例子。纽约时报是一个综合的传媒集团,报纸广播电视出版社都有,当然是以《纽约时报》为龙头了。它的年盈利额为29亿美元,而我们所有的报纸报业集团加起来年盈利额还是不到《纽约时报》报业集团的一个零头。可以看到中国的报业发展要和世界上比较强的报业集团相比,差距有多大。不要以为我们的报业发展有多快,其实我们在全球的发展很缓慢。我们这么多报业集团里,盈利最多的就是深圳的南方报业集团,年盈利一个亿,人民币一个亿,怎么跟人家比?
    
    由此可见,中国的报业发展是相当缓慢的。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现在的报业高品位的文化娱乐,负责任的社会新闻,观点深入的新闻评论,全方位的信息服务,这些都不够,都是相当差。文化娱乐是低品位的,社会新闻是不负责任的,观点深入的新闻评论只限于少数的几家报纸,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更是达不到。还有一点我国报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送报到家,送报及时现在大部分报纸都做不到这一点。我们报业的发展水平离国际报业的发展水平还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呢一看别人说报业要衰亡了,心里就不踏实了。
    
    还有历史的原因,诸如新闻资源使用不平等、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广告和发行数据核查不科学,等等。少数报纸为了欺骗读者,误导客户,收买调查公司,信口开河;有的报纸为了取得市场份额,挑起“报刊发行大战”,把报纸的售价一降再降;为了抢夺广告客户,竞相杀价,大打广告折扣战。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操作,而且在目前中国是一种很普遍的情况。报业竞争陷入到无序、混战状态,一些广告客户坐收渔利。报业的这种困境不是跟互联网竞争的结果,也不是跟广电媒体竞争的结果,而是自身内部恶性竞争造成的。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支撑报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是广告,广告一旦出现问题,报纸就玩了。报业经营收入单一,是我国纸质传媒的通病。
    
    所以报业经历十几年的突飞猛进之后,现在开始往下降,很正常。如果不经过仔细思考的话,真的觉得报纸会衰亡。
    
    二、“媒介逼视”或“舆论绑架”问题
    
    2006年1月23日,沈阳《华商晨报》发表报道《贫困父亲为给女儿看病向国内六大富豪写信求助》,报道了农民刘福成因女儿患先天性心脏病,无钱医治,给6位“中国富豪”写信求助的事情。这件事引起了我国传媒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称这样的事为“媒介逼视”。这些富豪本来跟这事没有关系,突然别人给他们一份信,媒介就把这事公开了。一公开就有一个问题,你必须表态,给钱或者不给钱。这个也可以叫做“舆论绑架”。问题在于媒体该不该公开,这是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规范。
    
    这个报纸当然想要炒作,吸引眼球,而且名义也非常好,为了帮助弱势群体。该报对此事进行了追踪,详细报道了每位“富豪”收到求助信后的反应等等,至2 月7日,该报发表8组追踪报道。媒体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会给处在媒体“逼视”下的被报道的个体带来莫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是他们在正常的私人情境中本不必承受的。就因为钱多,就应该被你逼问吗?
    
    媒体情境与私人情境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大众传播时代新闻媒体迅速而广泛的“传通”能力使得媒体情境可以轻易聚集起海量观众,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开”;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有限的关注容量和对社会生活“探照灯”式的反应方式本身就使媒体情境具有“舞台化”的效果,而媒体越是刻意渲染,媒体情境的“舞台化”效果就越强烈,给被报道对象赋予的象征意义也就越明显。
    
    即使富人们在道义上愿意帮助处在困境中的个人,客观上他们也无法对每一个求助者都伸出援手。当媒体把这一情境公开化后,原本普通的私人求助事件却演变成了对被求助富豪的一场道德“拷问”。这位父亲很清楚媒体的公开报对求助的效果,他要求公开报道自己的求助行为,属于他个人的想法,但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的主动权在媒体。媒体对自身话语渠道使用的不审慎和公开报道方式的不恰当,值得反思。这一事件中报道充满了“默默地流泪”、“眼泪刷刷地往下掉”等“特写镜头”,但穷父“无奈之举”背后的体制性原因则很少提到。如果媒体在这一事件中不时逼视富豪,而是提出一些体制性的东西,中国的福利制度,中国的救济制度等的讨论,这些都应该讨论。但是媒体没有这么做。这就涉及到现在媒体的水平问题和职业规范问题。一是越界了,二是水平太低。事实上你已经抓到了一个很好的话题。
    
    扮演“逼视者”角色的媒体,无法履行好社会协调的职能。一方面,粗鲁而具有冒犯性的媒体让人人自危,不知道哪天就会曝光于媒体探照灯下,损害保证社会良性互动的信任感。江苏赣榆纪委为了端正全县干部的工作作风,纠正“机关病”,采用针孔摄像机偷拍干部违纪的情况,并在县电视台集中曝光。管理者的良好动机不容否定,但管理之道应该以透明、公开和信任为基石,而不是建立在恐惧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中国正处在两极分化阶段,矛盾比较尖锐,媒体这么处理问题,往往把一方树为“被看”的对象,人为制造出“我们”和 “他们”的对立,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
    
    在这样一场以道义为名的“舆论绑架”中,“被看”的一方感到众目睽睽下的压力,而大多数“看客”也只是抱着“凑热闹”的心态看富人们到底会不会捐钱而已,真正的道义反而成了缺席者。本来也许沈阳的《华商晨报》本意是好的,但是客观上促使一些不好的影响产生。媒体的初衷确实是简单和善良的,客观上也确实促使一些富豪拿出钱来救助一个小生命,但是可以肯定,如果再搞几次这样的点名逼视,不仅富豪,就是一般人都会对慈善救助心生冷淡(慈善疲劳症),这无异于挖掉了社会慈善的道德根基。 就像我们捐款一样,一会儿水灾了号召我们每人捐衣服,一会儿又发生什么灾难要捐什么,一年捐好几次,大家都不想捐了。我们这个社会不能靠捐款和慈善来解决社会救济问题,必须有个制度性措施。
    
    在顺应“民意”的掩护下,媒体可以坦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丝毫不顾忌被报道对象的权利和感受。一家媒体的越位操作往往又引来众多媒体的跟风炒作,而不是联手抵制,新闻圈的生产策略在集体“庇护”下导演着一场场越玩越大的话语游戏。
    
    不可否认,有些媒体在僭越私人领域时的初衷是好的,但高尚的目的也不能成为不当手段的借口。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的“各司其职”,协调发展。
    
    媒体只是社会环境的“瞭望者”,其职责就是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新闻。如果越过了这个角色定位,成为私人领域的“逼视者”、“窥探者”或是“审判者”的话,即便是出于善良的愿望,也必然会造成社会生活的无序。
    
    1886年,克里夫兰(Grover Cleveland)总统的新婚之夜,大批记者甚至夜宿总统蜜月房门外,探听这对新婚夫妇的隐私。正是这类从钥匙孔向外窥探的新闻促使两位美国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写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篇文章发表于1890年,被视为当代隐私法最初之渊源。公民对私人领域保护意识的觉醒最终用法的形式在规范媒体的行为,提醒媒体不可逾越正当和庄重的界限。
    
    尽管随着时代的改变,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也在变化,但是可以想见的是,在一个愈加文明的社会里,尊重个人空间和重视职业规范将成为必然的趋势。抛弃媒体逼视等越轨做法,应当成为媒体的主动选择。
    
    三、关于采访是否付费的讨论
    
    2006年3月两会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委托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同性恋婚姻法的提案。各媒体的记者闻讯纷纷采访她。她通过助手宣布,采访15分钟内免费,采访1小时以上,每小时收费500元。这个事情一经传播,引发了传媒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 这种情况国外也有,往往不是为了赚钱,而是被采访者希望用钱把记者挡住。以下是我的一些学生的观点。
    
    人民大学研究生杜阳阳:2006年初,我有幸与一位外籍记者一起采访了李银河女士,采访历时1个小时,采访后,那位记者将500元人民币交给了她的助手。我是这次采访的联络人,当我告诉这位记者,李银河采访在15分钟内免费,1小时以上,每小时收费500元人民币。他皱了下眉头说:“有点奇怪。因为中国国内很少有人会这样要求。但是我很想采访她,如果她要收费的话,我愿意出钱。”我想说的是,如果被采访者和采访人双方达成协议,缘何不能收费呢?这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情,因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就吵得沸沸扬扬,有必要吗?
    
    她说:“这样采访收费,可以避免一些采访,但还是有很多媒体来采访。”这种知识背景,专业上的稀缺性,正是供求双方不平衡,竞争的起源之一。没有必要把这种现象上纲上线,拿到道德层面上来讨论。
    
    高岩:我在广州电视台实习时,采访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的一些教授,给他们支付一定的“感谢费”似乎成了惯例,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做一些民生新闻,找一些事件的当事人到演播室做专访,也是需要给他们支付一定的“车马费”、“餐费”等,否则采访对象不会很乐意地接受采访。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资源不再是无偿的。
    
    过去,我国的多数新闻机构的采写编播有着严格的政治体制规范,来自民间的信息很少能登上报纸,这也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非常乐于免费配合采访的原因。那时候报纸版面是一种稀缺资源,“名字上报”就是一种荣耀、一份由别人给予的无形财富。
    
    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媒体要争夺稀缺,付费是理所当然的。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指出:“从等价交换的角度上看,名人会将自己消耗在采访上的时间、精力方面的投入,与所获得的推广力度进行权衡。如果发现差异,自然要通过货币或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弥补。简单的价值交换问题,留给市场解决吧。”我认为,采访付费引起的一波又一波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市场意识不够成熟的表现。
    
    朱灿辉:我有一次去采访某大型网站的总编,刚提出问题,他便无奈地说:“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至少20遍了。”也许是我的提问过于平庸才会有如此尴尬的下场(如果那次采访是收费的,我想我必将更仔细、更全面地斟酌我的问题)。这也反映出,当前媒体太多、竞争激烈背景下记者的素质和专家学者的压力。一般情况下,没有谁愿意得罪记者,只好一遍遍地说、说、说,重复再重复。
    
    也只有李银河这样真性情的学者敢于公开宣称收费,而且,真正敢于公开宣称收费的限于重量级、有价值的学者。(当然,恶俗炒作哄抬形成的“新闻暴发户”不在此列)有眼光、有新闻敏感的媒体,会愿意出这笔钱得到有价值的新闻,而那些行动过缓的媒体,则需要着力培养高素质的记者。
    
    采访收费,使一些媒体买断了新闻来源,或许是缓解当前信息垃圾充斥媒体的一种手段,也是促使媒体为了提高竞争力、加强自身专业素养、尊重采访对象成果的一种方式。习惯了大锅饭、不要钱的共产主义的人们,似乎本能地将金钱划入邪恶的范畴,实际上,金钱有时候比某些低级的软手腕、高伎俩要行之有效得多。
    
    陈翔:从中可以看到三个关键点:收费采访时,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了保证;知识分子获利;媒体遭受损失。
    
    收费采访的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没有受损,只是发生了结构变化——利益从媒体流向了知识分子。结构变化中,利益由弱者流向强者是道德问题(如民工的钱被开发商拖欠),但媒体本身就是强者,因此这种结构变动难以称得上是道德问题。
    
    既然道德问题都算不上,为什么收费采访事件被提上了媒体的议程?原因就在于媒体伪装了道德。真的道德代表的是社会整体,包括统治阶层、知识分子、媒体、大众。
    
    媒体被利用来制造道德的同时,自身也拥有了影响道德的能力,在道德观上附属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因此我的基本观点是,媒体利用职权把非道德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
    
    李凌:从西方国家情形看,存在着采访收费的现象。水均益第一次采访基辛格时就曾经心中惴惴,因为他的同事方宏进告诉他:基辛格接受一次记者采访的出场费是3万美元!因此,水均益在自我介绍时说:“我们的栏目有10分钟长,是中央电视台的黄金栏目,收看我们节目的观众有4亿!”事实上,当时的《东方时空》只有不到2000万观众。这句夸张的“自我吹捧”为水均益免除了采访费的困扰。毕竟,即使是基辛格,也要考虑“四亿”人的巨大影响力和诱惑力。
    
    在西方国家采访费的收取与否,更多的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权衡。如果双方都能接受,则采访继续。否则,寻找其他的替代者。所以,采访费似乎并不是一个影响巨大的困扰。当然,在西方国家关于公众利益的议题和采访是不可以收取采访费的。它的实现,主要靠整个行业自律,以及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在我国,收取采访费成为一个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一方面由于记者和媒体的道德自律不够到位,导致“李银河”们愤而联合收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媒体还处于转型期,“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导致了一定的摇摆与混乱。
    
    李森:付费采访的正当性、合理性至少受到以下三对变量的影响。它们是:
    
    公共身份VS.私人身份。
    
    公共信息VS.私人信息。
    
    公共媒体VS.商业媒体。
    
    付费采访在中国所以引起争论,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改革时代很多事物的性质模糊不清、无法准确界定有关。最典型的两个方面就是:①运动员、大学教授等到底是私人身份还是公共身份?②媒体到底是公共媒体还是商业媒体?上述对象往往“四不像”,这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于淼:学者接受媒体采访中不应该收费。首先,采访通常是就某一个公众关注的问题而进行的,媒体在当中仅发挥了自己的传播功能,在某一个问题上搭建起学者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让“桥梁”来支付采访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有人说学者的言论构成了媒体内容产品的一部分,而这些内容是媒体赚取广告费的基础,所以媒体应该向学者付费。就这种机制来讨论是否该收费绝对站不住脚的。政府会议、各种社会新闻,乃至我们在媒体上接受到的全部信息都是媒体盈利的基础。从来没有人主张要向这些内容收费,如果想到使用政府信息还要向政府付费甚至都觉得荒谬,所以就这一点上,向学者付费也是讲不通的。
    
    第三,学者本来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传播知识、发表言论、引导社会”,通过媒体向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应该是履行这种责任的份内之事。
    如果采访学者要付费了,所得到的金钱的多少,就很有可能成为一部分学者选择哪家媒体发表看法的标准之一。渗入了金钱交易的观点传播,让人想来总不是那么纯洁。
    
    四、窦唯与新京报冲突
    
    从4月初开始,北京的各新闻媒体娱乐版开始报道歌手窦唯与两任妻子的感情纠葛。5月10日窦唯独自去《新京报》报社欲寻记者当面对质未果、窦唯点燃报社门前一编辑汽车后被警察带走,北京的市民媒体报道中有意无意地把窦唯描绘成一个“孤独、落寞、精神有问题的纵火犯”;网友则激烈为窦唯辩护。
    
    5月19日,北京各大市民报的娱乐版大多刊登了歌手窦唯委托律师发表的关于“5·10事件”的声明。窦唯表示:由于对媒体报道不满,在接触中不能与媒体坦诚交流,他意图引起公众注意而采用了过激行为。同时他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希望别人不要效仿;他对于给《新京报》造成的财产损失表示道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向大众对他的理解表示谢意。此后事件的另一主角《新京报》发表声明,对是否曾“坦诚交流”存在异议。不管怎样,喧嚣了近十天的“窦唯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查阅此前《新京报》关于窦唯的报道:
    
    2006年4月5日该报发表的文章《丁武奉劝窦唯去看心理医生》,其中一个小标题是:丁武夫妇奉劝窦唯,希望他去看心理医生。
    
    4月7日该报的评论《窦唯骂出心声,我们只听见娱乐》第一段写道:“现在,大家又开始知道窦唯了,知道他又开始骂人;知道108万;知道他的第二次失败的婚姻;知道他的第二个女儿;知道他在酒吧‘潦倒’地吹箫;…当我们都知道一个王菲的前夫,一个出过名的摇滚乐手,一个要么沉默要么爆怒的‘分裂者’,我们不会去想一个父亲,除非……” 。(明显对窦唯的攻击)
    
    4月18日,该报发表评论《是艺三分毒——窦唯病理分析》。
    
    4月26日,《新京报》发表文章《对窦唯,你不能想当然》。
    
    5月10日,该报再发表文章《窦唯否认骂李亚鹏虚伪》:昨日,窦唯发标怒骂李亚鹏这个人太虚伪,他就会做一些表面的东西给人看。“而当记者拨通窦唯的电话,对此进行核实时,他却予以了否认。”
    
    5月10日《新京报》的声明:
    
    众所周知,本报自创刊以来,一直遵循严肃、客观、负责任的新闻报道原则,在娱乐报道上也是如此,坚决与低俗化倾向划清界限。在一直受到媒体忽略的摇滚乐领域,本报做出过大量有立场有分量的报道和专题策划。本报对窦唯本人也不断给予高度的肯定和评价,做出很多正面报道,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4年12月17日的《窦唯:“摇滚‘误国’ 红磡无需纪念”》;2006年4月7日的《窦唯骂出心声,我们只听见娱乐》;2006年4月26日的《对窦唯,你不能想当然》等文。本报对中国摇滚事业及窦唯本人的善意和尊重态度可见一斑。(看了以前的报道,再看这个声明,真的是文过饰非。)
    
    公众人物也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只是因为他们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所以当公众人物的行为关系到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时,他的行为无论多么隐私,在涉及公民的知情权时应该退让。
    
    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享有一般的自然人权利,仅仅在涉及社会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情形下,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适当容忍。
    
    这种“容忍”在有些娱乐记者眼里就成为了“应该”,顶着“公众知情权”的帽子,挖掘明星的私生活,吸引大众眼球,不管这些隐私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关。
    
    “窦唯事件”中,记者面对新闻作假的谴责,理直气壮地表示:“绝对没有作假,都是客观事实。”孰不知,媒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时,报道得越是真实,就越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窦唯事件”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的是一个新闻侵权问题。作为一个摇滚歌手,他的婚姻状况和感情生活与公共利益是毫不相干的,媒体没有权利对这块私人的领域进行蛮横的践踏,也没有权利对他的隐私妄加评论。
    
    媒体挖掘明星的隐私究竟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还是社会公众在媒体的盲目炒作下被培养出了一种“窥私文化”,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娱乐记者和报道娱乐新闻的工作,同样受到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约束。只是在报道方式上,因为是软新闻,可以适当地活泼些,适当地有些幽默,但是不能发展到侮辱人格和侵犯隐私。
    
    在报道明星的过程中,如何扮演好一个称职的新闻记者的角色?
    
    1.何种情形下的事实可以报道,何种事实不宜报道;
    
    2.何种事实适于粗线条报道而不宜细致入微;
    
    3.如何把握评论的分寸;
    
    4.如何区分适度幽默和侮辱的界限;
    
    5.照片和图画如何既具有新闻价值,又要防止低俗或侵权;
    
    6.偷拍是记者应有的行为么;
    
    7.如何区分“满足公众正当合理信息要求”和“迎合低级趣味”;
    
    8.如何在娱乐新闻的报道掌握好公众人物的隐私界限。
    
    这些都是“窦唯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和教训。
    
    五、记者围堵王菲生孩子
    
    2006年5月间,王菲临产前遭遇众多香港、内地记者的围堵采访;她的前夫、摇滚歌手窦唯因报纸对他的侮辱性的报道怒而烧了报社门口的汽车。我国娱乐记者的无理性行为和他们对娱乐新闻的认识偏差,达到了又一个“顶峰”。
    
    朱灿辉(学生):我在一家网络娱乐频道实习,亲历了关于王菲产子和窦唯烧车事件中传媒的种种行为和心态。王菲生子折磨了我们整整两三个月,尤其到最后阶段——5月中旬王菲临盆时,我们更是心力憔悴,草木皆兵。每天都是小道消息满天飞,我们如同惊弓之鸟,时刻紧盯对手网站,生怕“生子”新闻被他们抢了去;我们频道的记者加上两名“精壮劳力”被安排轮流在协和医院产房外守候,劳累不堪,三餐不保,而我们后方的编辑也没得闲:改专题、搜新闻,还得面对网友铺天盖地的指责。我们厌倦了任何关于王菲的新闻,但又不得不将其放在头条最显著的位置。流量是硬道理:王菲生孩子那几天,这个专题的流量居全频道第一名,评论上万条,人气如此之高,谁敢怠慢?
    
    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娱乐大众的同时也误导了大众。关注王菲生男生女的人(大部分是年轻人)甚至超过了关注矿难等社会问题的人。(当时的矿难死了一百多人,相当重大,可是没有人去关注,各大报纸的要闻版也没有刊登这次矿难。)这是谁的悲哀?娱乐媒体培养了一群无聊的看客而不是能冷静思考的、有独立思想的个人;娱乐新闻的热闹造就了一种歌舞升平的浮躁环境,麻痹了大众的神经;这种娱乐新闻将揭人隐私、诽谤视为理所当然,使原本备受质疑的社会公共道德更加岌岌可危。我们失去了健康、积极、陶冶情操的娱乐报道,而被无穷的绯闻、偷拍、黑幕所淹没。
    
    娱乐新闻之所以如此堕落,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是原因之一。但是没有哪个娱记处心积虑要危害社会。流量、收视率、销售量才是媒体人心中的痛。另外,法规不健全也是原因。在港台,保障艺人隐私的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韩国,严格的法律将偷拍、揭秘统统禁止,因此,韩国没有狗仔队。
    
    娱乐媒体没有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稳定方式也是一大原因。
    
    易正林(学生):要总结一下当今娱乐新闻“几大恶”并不难,从参与娱乐新闻制作、传播和阅读的诸方进行总结,商业因素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素,而解决方法是进一步商业化。
    
    既然媒体要在市场中求生存,就得先遵循市场的规则,将利益作为第一目标。然而,即使商业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亚当·斯密,也曾专门撰书讨论市场中的道德,而优秀企业也无不宣扬其道德文化,为什么同样处于市场中的中国媒体可以如此忽略道德呢?在发达国家有八卦杂志,同样有庞大的狗仔队,但他们不构成主流,主流媒体则“术业有专攻”。我国媒体则是在娱乐新闻上全盘“狗仔化”,原因何在?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商业化不彻底,它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督。首先没有权威的、可操作的同行业规范;其次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第三,传媒不具有主体地位,无权驱除害群之马,最终只能“向下拉平”,全都娱乐化。
    
    2.媒体角色定位模糊,与挂靠的党政职能机构的关系纠缠在一起,“优不胜,劣不退”,即使报道有问题,若不涉及政治敏感话题,完全可以继续生存。
    
    3.娱乐记者和媒体在逐利活动中被完全工具化,这本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特征,却出现在现实的情境中:有的记者为了追逐王菲生子连续蹲守而晕倒;此外,追寻“猛料”的驱动,使得媒体对娱乐记者的职业要求相应下调。
    
    媒体非完全市场化的运作过程,难以通过市场化不高的环境调节媒体生态,因而有害基因得不到剔除。在解决方法上,要让媒体完全遵从市场的规则。虽然民众的选择有强烈的个人偏好,但社会性个人的道德意识会造成这样的选择结果:八卦新闻、狗仔队的报道落在最底层,而严肃新闻,包括时政、财经、社会新闻会各得其所,不会全面娱乐化,不会一时之间全国人民看到的头条都是王菲生孩子。
    
    六、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记者
    
     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成为大陆地区率先报道富士康员工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的媒体。该文揭示了富士康工厂的内部员工超时加班及相关管理问题等。
    
    7月3日,富士康的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元,其中王佑2000万元,翁宝1000万元。7月13日,王佑和翁宝的资产被冻结,被冻结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
    
    事实上,国际上很多媒体已经批评了富士康,但富士康公司并没有告这些国际上的媒体,而选择中国的《第一财经日报》开刀,是因为中国很多媒体的报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刚好所有这些主观性都被富士康抓住了作为证据。中国的报道往往调查不够,而外国的报道每句话都有依据,无懈可击。这也说明中国记者的业务水平不够成熟。
    
    9月3日,富士康科技集团宣布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相关诉讼,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
    
    舆论监督面临企业的危机公关。富士康选择诉讼的方式来应对传媒的监督,是一种刚性的企业危机公关手段。诉讼在重塑企业形象方面可能并非良策,但在中断舆论监督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7月3日富士康公司提起诉讼之后,这一报道链条断裂了,有效的舆论监督被中止,各种传媒的注意力都转移到了新闻官司上,该不该罚这个钱。
    
    这种因为被监督企业的危机公关而出现的主题转换,对传媒十分不利。传媒的监督对象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往往是缺少社会权力的弱势一方)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传媒的持续关注,才可能产生舆论监督的实效。这种关注不仅在取得初步成效的时候要坚持,面对被监督者的刚性公关的时候尤其要坚持。
    
    富士康事件的结果,实质上是企业公关的胜利,传媒从中需要接受的教训颇多。我们不宜停留在事件的细枝末节,而要在传媒监督的整体上考虑应对企业的这种危机公关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传媒自身要强加法治观念,具备必要的法治知识和遵循职业工作规范,从调查的规范到写作、措词和编排,都要严谨,形成一套应对企业危机公关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套路。
    
    富士康选择兴讼的危机公关方式后,与此事无关的传媒的新闻选择迅速转向,诉讼成为关注焦点。这种转变昭示了目前新闻业界单纯重视“变动”产生的新闻价值,而忽略此前传媒监督事件因“重要”而产生的新闻价值要素。后者,也是传媒的社会责任所在。新闻,需要追逐变化,但深度的新闻价值更值得挖掘。我们现在的新闻,太热衷于表面的热闹而缺乏深度了,太容易被各种权势摆布。这是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之一。
    
    传媒的基本职能是监测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而企业的危机公关旨在淡化各种它们的负面问题。在双方的博弈中,公关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应用理论体系,而传媒一方,虽然国际上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自律体系,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刚提上日程,很多国际同行公认的职业规范,在我国经常违背而不知觉是错误的,这在企业危机公关日益发达的当下,传媒注定会败下阵来。传媒如何应对企业的危机公关,是富士康事件带给传媒界的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
    
    七、传媒该展示畸形病态人员的画面吗?
    
    2006年我国的传媒上隔三差五地以同情、呼吁社会援救的名义,刊登各种畸形病态人员的照片,例如2月15日《共同关注》的一期节目“是谁毁了花季少女”提供的被毁少女的面孔的画面;2月17日北青报头版头条刊登的我援助巴基斯坦受害工程师家属痛不欲生的照片;2006年6月以后,各家媒体持续数月追踪发布多张78厘米的湖南半截人彭水林图片,其中部分照片让人看了不寒而栗;
    
    11月29日《新京报》A14版新闻《女孩面生巨瘤 母女沿街乞讨》配发了一张生病女孩正面照,十分恐怖;A10版还有一张男婴脑后巨大囊肿的照片;还有各报刊登的被丈夫戳瞎眼睛的女性正面照片,等等。
    
    发表这些画面的由头,不论是同情,还是正义、救援,已经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刺激着受众的神经,人为地制造着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处存在恐怖的印象。
    
    一、从获得照片方面:拍,还是不拍?例如面对灾难、悲剧中的受害者和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是否应该拍摄?这些,都是需要摄像记者思考并形成职业规范。
    
    二、图像编辑方面:指导思想应该同上,必要的话,对这类的照片或画面进行没有扭曲原照的处理,例如局部遮蔽、整体模糊,或者剪裁、完全舍弃。
    
    三、还需要用法规和职业道德来衡量,不能只用单纯的新闻价值来衡量。美国新闻工作者约翰•赫尔顿提出:“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考虑,或应当考虑,是否仅因为这些照片具有新闻价值就应该采用它们?刊登这些照片会不会在受害者处于极度悲痛的时刻严重侵蚀他(她)的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是不是正因为如此照片才吸引人?)这样的照片会不会使遇难者的家属对悲惨情景永留记忆,日夜不宁?倘若如此,这类照片的新闻性还值不值得利用?”
    
    盛希贵《新闻摄影教程》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在需要用照片来说明问题时,对报道、表现的方法也应慎重选择,而不应随意伤害读者的感情,更不应伤害被摄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不堪入目的场景也应少拍或不拍;编辑在使用照片时,对于令人震惊的照片和表现悲痛的照片尤其要慎重,应多想想该不该用,该怎样用。”
    
    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 “在决定是否刊登情绪激烈的照片时,编辑和新闻主任往往会权衡三个因素:第一,照片是否有助于说明报道内容;第二,公众是否有必要看到这些照片;第三,同情照片中所摄人物的必要以及同情公众的必要。”
    
    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提到:对于新闻中出现的暴力,必须考虑观众的构成,并在必要时做出节目警告;同时,还要注意新闻中的暴力场面出现的次数,尤其是在有儿童在场的时候。“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对于它的弱小的成员特别注意。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 宁可剪掉也不可播出,但是我们的很多媒体就没有注意。比如说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时候,伊拉克的恐怖分子抓了很多美国公民斩首。当时的媒体居然在斩首的瞬间也是现场直播,而且北京《新京报》还用一整版刊登一张斩首一瞬间的照片。而这是国际公认不可以刊登的血腥照片,而这之后居然没有任何反应。
    
    八、传媒遍布“杀人狂魔”及仇富杀人报道的错误导向
    
    2006年10月庭审杀人嫌犯邱兴华以来,我国多起特大杀人案件接连开庭审理,成为传媒兴奋的焦点之一。然而,从网络到传统媒体,这些天来充斥诸如“特大杀人狂邱兴华今上审判台”、“邱兴华今日过堂”、“杀人狂魔张友添昨受审”的标题。
    
    今年元旦刚过,南方某报头版头条又出现《佛山杀人狂魔广州落法网》的特大新闻标题。有的小标题和行文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例如一个小标题是:“杀人恶魔竟面带微笑”(可以报道他微笑,但添加一个“竟”字,便带有记者的主观评价了)。
    
    此前的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对记者谈道:“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此事在新闻界引起了波澜,发表了一些批评性评论。有评论对曹建明的观点提出质疑,错误把“超越司法程序”理解为“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行为,无所谓超越不超越”。
    
    对于庭审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传媒的报道应采用规范的法律用语,这不是形式问题,而是透过这种称谓形式体现法治。“狂魔”的说法是没有确定性的情绪化用词,适于写《西游记》,但不能用于报道新闻事实。
    
    记者尤其不能有意无意地通过报道庭审突出某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2006年7月,各种传媒报道庞茂升案,均以因仇富而杀人作为报道基调。“怀着这种仇富心态,29岁的庞茂升开始选择他认定的有钱人进行抢劫和敲诈,一个月内,杀死一人,勒索7万元。”这些都是媒体给他做的定性,“由于他仇富”,似乎还杀人有理。很多网站直接把庞的交代原话作为标题《“觉得有钱人太张狂,就想教训教训他们”》。这个舆论导向是完全错误的,非常明显。
    
    2006年12月,多数传媒仍以这个基调报道庞伏法。例如北京三家报纸的新闻标题或行文中的话:“看到宝马撞人的新闻,萌生仇富心理”;“凭私家车断定女教师为有钱人,抢劫不成杀人”;“仇富心态难以自制的庞茂升……”这样的报道,可能销蚀和分割我们普遍的正义感、同情心。
    
    《北京青年报》2006年12月15日A10版报道《杀害清华副教授凶犯昨伏法》,仍然表达了7月很多传媒关于这个案件报道的基调。
    
    《英国广播公司制片人手册》关于报道犯罪的部分指出:“当我们处理犯罪新闻的时候,应慎重考虑我们的报道目的、方式和我们节目的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不是一件有魅力的事。我们不得在报道中添油加醋。……仔细考虑报道犯罪时使用的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程度。即使用平常语言来报道,犯罪也是很有震撼效果的,所以不得使用丰富的言语来夸大其辞。应避免陈词滥调和不必要修饰语。
    
    九、“学术论坛”和易中天、于丹现象
    
    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在央视十套《百家讲坛》讲解“三国”以来,声名大振,成为媒体关注率较高的文化界名人。有学者将之称为易中天现象。随后是于丹论语心得红火起来。以《百家讲坛》为代表的电视教育类节目,以及于丹的论语心得书的畅销,也因此成为讨论较为集中的一个话题。
    
    业界人士纷纷从节目内容与形式创新来总结其成功的经验:题材上,偏重故事性和趣味性较强的历史文学类选题,便于一般受众接受;叙述视角上则强调对历史人物的现代解释;同时采用引人入胜的叙事方式:将事件戏剧化、悬念化,将宏大叙事细节化等。正是因为这一系列的技术处理取得了较好的传播效果,电视讲坛类节目所蕴涵的深层知识和思考才得以有效传递。
    
    有学者认为,“电视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由浅俗向深刻的转变”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电视文化的本质是大众文化,所谓高雅文化也只是大众化的高雅文化,仍然有它结构性的缺陷。
    
    从媒介史角度而言,学术思想的形成、发展与传播,主要是在印刷媒介阶段发生和完成的。当社会由印刷媒介急剧向功能更为强大的电子媒介转型时,知识的生产、传播必然被强制纳入电子媒介节目生产的程序之中。
    
    面对这种转向,学者们首先思考的不是向受众传播什么样的内容,而是如何使自己的表达更适应电子媒介传播的特点。这样一来,学者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电视媒介的一种工具性符号。电视学术文化同样也成为缺乏营养的快餐,它所起的思想启蒙意义也因此大打折扣。这种现象不能全盘否定,但是缺少批判评论。或者说批判评论在我们媒体上地位太边缘化了。应该给与批判评论一定的地位,这样让我们在接受这些快餐文化的同时产生一些思考。
    
    十、国务院477号令的意义
    
    2006年12月1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477号令,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10月17日北京奥运筹备和举行期间,放宽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限制。
    
    新规定包括九条,最大的突破是其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即今后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而不要像之前需事先申请并经过批准之后才可进行。这一点采访自由基本实现了。“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之前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不允许的。 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奥运会期间记者可以采访任何人。甚至和奥运无关的事情也可以采访,只要在奥运期间。很有意思,这个法令到2008年10月17日为止,18号以后就作废了。
    
    此前的10月24日,在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安排下,中宣部、《人民日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全国记协等中央有关部门和媒体的负责人,在纽约与美国著名的记者组织“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进行对话和讨论。也是在10月,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和国际奥委会北京协调委员会副主席格斯珀访问北京,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晤时提出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新闻管制的关切。温总理表示“完全理解获得信息的重要性”。这句话就反映了温家宝的一个姿态,当然下一步就是需要行动,于是出台了这个规定。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中国新闻自由的一大进步。
    
    在中国新闻发展史上,这是一件标志意义的事情,借2008年奥运进行一种新闻管理改革试验。希望这个规定能够稳妥地执行,不要发生很多问题。如果是这样,2008年10月18日可能不会是一种状态的结束,而是继续。
    
    (2007年3月20、21日,新闻传播学界著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力丹教授来到浙大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演讲 本文未经本人审阅)
    
    (录音整理:沈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