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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走到十字路口

发布时间:2001-10-08来源:作者:6993


    熟悉证券市场的人都知道,近年来中国股市中的“高校概念”运作频频,评论褒贬不一。与此同时,一些有识之士也透过这些纷繁的表面,直指体制的深处,“高校企业改制”日渐浮出水面。本报通过对浙江大学校长潘云鹤及参与校企改制方案的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瑞龙的专访,与读者共同透视这个引人关注的话题。
    
      弊病重重
    8月末,北京大学悄悄开了一个有关校企改制的工作会议,据传拟定了改制初步方案。面对媒体追踪,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校方、校企等方面均三缄其口。不过据了解,国务院早已协调成立专门小组,协同体改办、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广泛调研,不日将推出以北大、清华为试点的校企改制初步方案。
    中国的高校企业据载有80多年的历史,只是各时期背景、使命不同。不过少有人想到1999年度中国高校校企销售收入达到379亿元,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大户学校有64所,目前更处于高速扩张期:全国1000多所高校拥有5000多家校办企业。同时,校企在资本市场大展雄姿,仅北大方正和青鸟集团,就在内地和香港拥有7家上市公司。显然,这一切离不开经济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深层发展的大背景。校企为国为民带来的巨大社会和经济利益毋庸置疑,80年代中期崛起的北大方正计算机汉字激光照排系统技术掀起中国印刷业变革便是鲜明例证。
    而与此同时,校企带来的问题也在发展中产生并积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高校究竟要不要办企业。浙江大学校长潘云鹤对此持否定态度:大学,以科学教育、知识传播和社会智囊为使命,而绝不是什么都有、什么都管。学校的环境和教师的特点就决定了学校只适合搞教学科研,企业只能交给社会。有人说校企可以为学校上交利润,潘云鹤认为现有校企获利后的第一动机是扩大再生产,因为他们首先要在行业生存,与对手竞争,而不是上缴学校利润,况且《公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与此相对立的,经营者设法拿到学校冠名后,由小鸭变天鹅,而学校则要为校企亏损及其它问题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风险巨大。同时,做学问和搞经营的“兼才”极少,很难想像一个老师有充沛的精力和能力搞好公司和教室两头。
    潘云鹤同时还不赞成学校投资搞企业。他认为,学校的经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否则,来自海外的学校基金捐赠者会有疑虑:我们的钱被学校拿去搞企业,有可能为自己的对手服务,甚至学校本身成了对手。
    
      循序渐退
    校企,有历史的成因。亲自参与国务院校企改制方案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瑞龙表示,中国高校企业的产生有其特殊背景,因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绝大多数都以生产型和贸易型为主,而对人、财、物等条件要求颇高的创新型企业明显先天不足。于是,面对类似北大方正排版系统这样有市场的技术成果,研发水平落后的传统企业明显感到将科研成果与市场对接是个难以逾越的技术落差;而在学校办企业获得利润弥补科研经费不足的动机下,高校办企业应运而生。
    杨瑞龙表示,学校的宗旨是教书育人,而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理念上的根本冲突注定了高校企业“不伦不类”。校企不分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愈发突出:学校对企业过分干预造成企业高层人事地震频繁,给企业长期发展埋下隐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向企业经营性资产转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亦师亦商导致学校商气太浓,负面影响大;更不容忽视的是名校宝贵的招牌被某些公司滥用,干挂羊头卖狗肉败坏名校清誉的事情也是有案可稽。
    的确,名校的校名,蕴藏着巨大的衍生价值。在教育界,名校意味着顶级和权威,在科技界,名校意味着尖端和先进;在投资界,名校意味着蓝筹和增长。近年来中国股市围绕着名校概念发生了多少悲喜交加的资本故事,据悉在前期创业板呼之欲出的时候,有一长串带校名的科技公司排队等候上市。浙江大学下属企业超过200家,原因是当时冠名非常容易,学校某些部门盖章就能以“浙大”注册公司,而现在许多“浙大”的公司根本与浙江大学没有关系。从这个现象反面思考,校名这块无形资产确实使校企与社会企业竞争初始就已起跑领先。
    针对这些情况,杨瑞龙教授概括了目前高校企业的四种基本类型:一是校方出资,旨在转化高校科技成果的公司;二是依靠高校智力投入组建的公司;三是类似宾馆饭店等学校三产;四是根本与学校无关,花钱买招牌的企业。这些公司,或多或少都遭遇到上面提到的那些矛盾和瓶颈的制约。
    承认并尊重校企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为它们更好的将来而进行改制,是多数专家的共识。杨瑞龙教授表示,对于第三第四类“校企”,毫无疑问,学校应快刀斩乱麻,与之彻底脱钩、马上退出。而对前两类企业的改制,意义重大,争议也最多。他认为,学校的优势是技术创新,企业的长处是经营,在成熟的市场下,学校逐步淡出企业应是这类高校企业改制的题中之义。
    
      盼立新规
    当然,要协调学校、企业、个人三方错综复杂的利益,不可能一蹴而就。杨瑞龙透露了“两步走”的改制初步框架:第一步是构建这类校企的现代企业制度,即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避免学校承担过度风险。初步方案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即学校的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出资方和所有权方,下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校企,委派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成员,资产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能使学校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若发生债务纠纷,最终将追溯到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同样重要的是,校企对校名的冠用权,将由资产管理公司控制。
    控制企业风险、孵化高科技成果及产业化、构建良好的资本循环体系,将成为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功能。而在资本循环体系中,资本退出机制不可或缺。潘云鹤校长呼吁尽快建立高校资本的退出机制,他认为其急迫性甚至超过了国有股减持:高校是校企当时的创办者,但高校并无必要或兴趣始终将企业运行下去,而是要用资金投入教学或新成果。因此他建议建立一个高校与科研机构参与的法人股转让市场:高校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使命完成后,将运行机器转交社会。对此,杨瑞龙教授提出,学校确实需要逐步减持股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国家对股票转让价格、减持部分转化为科研经费等制定相应法规。当学校从企业收回利润后将其投入科研,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而在"减持"中最敏感的问题,莫过于股权量化到个人的方案。随着校企资本和实力的逐渐增大,越来越需要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联想的"分红权过渡到股权"、四通的"经理层(员工)融资收购"等产权改革方案,为校企改制留下了有益的思路。其中,校企存量和增量资产的界定、高校的品牌价值评估、教学人员依托学校软硬设备创造的研究成果作价入股的比例和方式等问题尤其引人注目。由于校企的特殊性,在这个领域的改革校企走在社会企业的前列,甚至走在了法规的前面,如清华紫光一度试行的"期权工资制"等。据说此次北大提交的改制方案中提出,校企近5年净资产增量部分的35%可以量化到个人,成为关注的焦点。
    潘云鹤校长认为,在产权界定方面,要有"摸石头过河"的精神,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解决,在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发展前提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个人激励有机结合,不断探索新的机制。他强调,国家初期在校企投入的资金和设备扣除折旧后一分钱也不能流失,而知识产权领域可以适当放松:知识经济造就知识财富。
    在这个知识的年代,潘云鹤勾画的未来校企的理想模式是:高校本身并没有公司,但在许多成功的公司中拥有股份,并在不断的转让、滚动投入中不断壮大自身经济和科技实力。在这个过程中,相当多的学校教师的知识逐步化为财富。当然,大学教授在企业中担任的是董事甚至董事长,而不是总经理。涓涓细流汇成江海,重点大学和研究型大学不断为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贡献。
    杨瑞龙教授则展望,随着收费上学、鼓励捐资助学、社会办学、科研成果有偿转让等等多管齐下,高校的经费来源也越来越充裕,校办企业的校办特色越来越失去其必要性。校办企业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化、市场化,最终成为社会的企业。
    方方面面都在期待校企改制方案的出台。北大青鸟集团一位高层人士称,有规则,一定比没有规则好,但重要的是规则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要"与时俱进"。
    综合各路信息,学校对校誉资源加强控制、对个人激励方式和尺度适当放宽,是此次校企改制透出的思路方向。仅仅从这一"松"一"紧"中,似乎看到了令人振奋的校企改制之路。
    (本报记者 王泓 杨光)
    (2001-9-9 14:29:46)
    
    
      [参考资料>浙江大学校企改制股权处置要点
    
    □企业改制后需冠用校名的,原则上校名应折抵15%的股权。学校绝对控股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校名折抵股权比例可酌情减少。
    □企业就地改制时,可按在册进入新企业职工的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改制结合外延的企业,其职工安置补偿费提取标准可提高到人均3万元。补偿费可折成公司股份,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回学校退休或退养时,该股权由学校拥有;职工退休时如纳入社会保险,该股权留给企业。
    □外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净资产中提留一定的搬迁费。如果外迁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从改制专项基金中予以划拨。
    □职工在改制中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时,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基准价,允许下浮10%。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学校产权置换所收缴的资金,由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用于企业发展的再投入。
    □企业改制时,经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批,可提取改制后企业中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30-60%,以个人股形式奖励对有显著贡献的本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
    □院、所主办的企业改制后,可在学校权益中划出30-60%的比例给原主办院、所。
    □企业在改制时可在学校股权中划出不超过20%的比例,作为改制企业职工的分配股。拥有分配股的职工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入(配)股。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不再享受分配股。(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