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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护体系 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由大到强”

发布时间:2019-04-30来源:光明日报作者:黄先海 王煌1072

随着新一轮科技进步与产业变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之一。创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亟须解决的时代命题,也是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一招。当前,我们要采用符合国情、对标产业、宽严适度、区别对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行体系,平衡好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又要积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接轨。

 

坚持中国特色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为推动形成特色、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发展方向。

要处理好市场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纳入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内容,突出了司法保护激励创新的独特作用,彰显了对滥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威慑。当前要以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为导向,推进知识产权理念更新、制度建设和实践运用,加快立法跟进、司法探索、执法改革,为世界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中国样板。

要处理好公权介入和私权保护的关系,推进知识产权法治升级。尽管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但公权力的保护介入也颇为重要。如何平衡好公权介入和私权保护的关系?第一,介入要有“度”。将完善授权确权体系、畅通表达渠道、强化司法公正作为公权行使的基础,防止出现介入过度而导致的创新挤出效应。第二,协同要见“效”。用权威健全的司法供给满足私权救济的法律需求,避免因私权公授而忽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要处理好权利边界与执法力度的关系,提高创新体系建设质量。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益具有种类多、范围广、层次深的属性,使得以简单的法定原则应对并不能实现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和概括保护。一方面,要注重保护程度与创新效益相适应,以司法“定价”结合市场定价,合理选择知识产权执法效率的最优实施空间,防止出现保护制度异化。另一方面,要把握权利边界与执法力度的调适协同,使知识产权价值和损害赔偿达到创新激励的有效预期。

 

接轨国际规范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主动遵循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规则,能够为主导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话语权提供有力的经验支撑。

要维护用多边机制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威性。以合作、沟通、磋商、谈判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治理目标是国际秩序发展的主流。WTO迄今仍是多边贸易投资安排中最为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要坚持维护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投资体系,构建开放共赢、公正包容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要建立差异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司法秩序。用司法裁判处理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充分考虑本国保护和国际竞争的关联性、司法平衡和跨国博弈的矛盾性,真正反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专业特征。作出创造性司法裁判,要求理性识别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诉求,合理界定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做到诉讼权利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和诉讼过程的透明。

要主动为世界创造知识产权治理经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演进性特征会催生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议题,促使国际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内利益的同时平衡国别影响。主动引领世界知识产权秩序构建,既是中国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又是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战略必要。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制度的自主性,对标国际前沿和先进准则,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理念。

 

优化发展路径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是一项包括提升产权质量、增强治理效能、优化制度环境、维护国际规则在内的系统性工程,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

要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升级。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在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全生命周期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质量源头供给。要打造高水平创新队伍,赋予科研人员在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等方面的更大自主权,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推动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全方位的科技投入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知识产权质量升级倒逼知识产权保护升级。

要完善司法保护,增强知识产权治理认同。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建设资源优化、权威高效、业务精良的专业审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创新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形成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法治保护格局。要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展示知识产权治理的先进司法经验,充分彰显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形象。

要鼓励多元协同,优化知识产权社会环境。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实行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形式,强化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用户在数据共享、交流对接、联合创新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完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争端处理机制,强化民生医疗、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执法保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受益于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要坚持对外开放,维护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鼓励外资投向高技术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仲裁、调解工作,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快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支持沿线各国推进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技术转让、执法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快建立中国特色、国际规范的制度框架和服务平台,完善国际合作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全球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制度体系。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生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外贸竞争力提升研究”〔批准号:15ZDB1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黄先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王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文章原载于《光明日报》2019042107版)